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下列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

本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的净利得或损失。

本期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利息收入总额或利息费用总额。

下列项目形成的、在确定实际利率时未包括的手续费收入或支出: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企业为他人管理信托财产和其他托管行为。

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

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期发生的减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