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披露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有关的下列信息:

因公允价值不能可*计量而未作相关公允价值披露的事实。

该金融工具的描述、账面价值以及公允价值不能可*计量的原因。

该金融工具相关市场的描述。

企业是否有意处置该金融工具以及可能的处置方式。

本期已终止确认该金融工具的,应当披露该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时的账面价值以及终止确认形成的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