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有关的下列信息。
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如不符合相互抵销条件的净额结算协议等)的情况下,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额,以及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信息。
尚未逾期和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信息。
原已逾期或发生减值但相关合同条款已重新商定过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如不符合相互抵销条件的净额结算协议等)的情况下,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额,以及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信息。
尚未逾期和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信息。
原已逾期或发生减值但相关合同条款已重新商定过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