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担保物(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在担保物所有人没有违约时就可以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所持有担保物的公允价值。
企业已将收到的担保物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披露该担保物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是否承担了将担保物退回的义务。
与担保物使用相关的期限和条件。
所持有担保物的公允价值。
企业已将收到的担保物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披露该担保物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是否承担了将担保物退回的义务。
与担保物使用相关的期限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