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发布机关 质检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根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含仪器设备)的研制、生产、使用,应当遵守《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本细则。法律…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产品防伪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防伪办)承担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防伪技术产品管理机构承担产品防伪… 第二章 机构的确认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实行资格确认管理。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受全国防伪办的委托,承担资格确认范围内的防伪技术产品防伪技术评审(以下简称防伪技术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 第六条 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防伪技术评审机构资格确认程序如下: 第八条 承担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必须经全国防伪办商国家认监委确认,方能从事防伪技术产品的检测检验工作。 第九条 承担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任务的防伪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第十条 防伪检测机构确认程序: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十一条 防伪技术产品纳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畴,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设在全国防伪办,承担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第十三条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第十四条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算起。不同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防伪技术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十五条 其他有关生产许可证管理未尽事宜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防伪技术评审管理 第十六条 防伪技术评审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防伪技术评审程序如下: 第十八条 申请防伪技术评审所提交的防伪性能检测报告,原则上由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检测机构出具。如遇高新前沿技术产品,而已确认的检测机构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由全国防伪办指定… 第十九条 防伪技术评审证书由全国防伪办统一印制,由防伪技术评审机构颁发,有效期一般为3年。 第二十条 国家对承担防伪技术评审的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实行注册管理,注册条件如下: 第二十一条 防伪技术专家注册程序如下: 第二十二条 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及相关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保守技术机密,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五章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与推广 第二十三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实行备案公告制度。使用单位根据自愿原则持《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材料到所在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程序如下: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行业牵头单位使用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对某类产品实施统一防伪管理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 第二十六条 凡境外企业研制开发、生产的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在境内推广使用的,必须向全国防伪办申请办理防伪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境外企业的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在境内防伪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八条 境外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防伪注册登记程序如下: 第二十九条 防伪注册登记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颁发。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在防伪注册登记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向全国防伪办提出换证申请。因未按时提出申请,而延误换证时间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异地设立使用推广机构(含代理机构),必须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其备案程序如下: 第三十二条 从事防伪技术服务的社会团体应当从维护防伪行业的整体利益出发,做好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推广应用中的协调工作,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并监督执行,防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三条 从事防伪技术产品推广工作的防伪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在向使用者推广防伪技术与防伪技术产品时,必须坚持自愿和公正的原则,推广的防伪技术产品必须是获得生产许可证或注册登…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防伪注册登记证获证企业实行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制度,对防伪技术产品实行监督抽查制度。所有获证企业必须按规定接受年审和监督抽… 第三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发现防伪技术产品防伪功能不佳,防伪功能失效时,可报当地或者国家质检部门。全国防伪办可根据申报情况组织或者委托防伪技术评审机构进行防伪功能评估。 第三十六条 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撤销资格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由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 第三十七条 防伪检测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撤销确认资格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由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确认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和防伪检测机构实行年度抽查监督管理。检查其工作业绩与效果是否与相应业务资格相符;是否存在违反《办法》与本细则及有关规定的行为;是否存… 第三十九条 对于从事防伪技术推广工作的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建议其主管部门作必要的行政处… 第四十条 企业对防伪技术评审结果、防伪技术产品检验报告或防伪注册登记证及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年审、注销存在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全国防伪办提出复…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