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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十一条 防伪技术产品纳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畴,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设在全国防伪办,承担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第十三条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第十四条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算起。不同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防伪技术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十五条 其他有关生产许可证管理未尽事宜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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