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防伪检测机构确认程序:
申请承担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向全国防伪办提交下列材料:
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资格申请书(一式2份)(见附表2〔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2份);
计量认证证书及附件(包括授权检测检验范围)复印件(一式2份);
实验室认可证书(如有)复印件(一式2份);
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责任保证书;
其他可以证明该单位具备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能力和条件的材料与说明。
全国防伪办商国家认监委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包括现场考察),并根据防伪发展现状和需要,以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方便企业送检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择优确认,颁发防伪检测检验资格证书(见附件2〔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