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承担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任务的防伪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备防伪技术产品检测检验条件和能力,通过计量认证;

不从事防伪技术及防伪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

具有健全的管理体系,有能保证被检测的防伪技术产品有关内容及资料的安全、保密措施,并有效运行;

能公正、准确地提供检验结果;

遵守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符合防伪标准规定的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