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申请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含外资、合资企业)应当具备《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证申请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并递交《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材料;
独立对外提供防伪技术产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方可申请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
防伪技术产品采用协作加工方式组织生产的,由最终对外提供防伪技术产品的企业申请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将其协作加工单位的生产条件作为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条件一并申报。在协作加工过程中,如防伪技术有增值,则要求协作单位具有相应的防伪技术评审证书。防伪技术产品质量由取证企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