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设在全国防伪办,承担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起草《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审查、汇总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
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