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产品防伪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防伪办)承担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起草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参与防伪技术产品标准制、修订的组织协调工作;
承担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实施工作;
负责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和防伪检测机构的资格确认,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负责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的注册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境外防伪技术与防伪技术产品在境内使用的注册登记管理;
参与组织防伪技术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
负责管理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信息发布;
协调处理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和防伪技术评审等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争议事宜;
对防伪行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处理与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