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防伪技术产品管理机构承担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实施产品防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
协助受理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协助做好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查工作;
负责防伪技术产品使用推广机构备案及防伪技术产品使用的备案公告工作;
对本行政区域内防伪行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参与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技术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
承担全国防伪办交办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