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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防伪技术评审管理

第十六条 防伪技术评审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防伪技术评审程序如下: 第十八条 申请防伪技术评审所提交的防伪性能检测报告,原则上由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检测机构出具。如遇高新前沿技术产品,而已确认的检测机构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由全国防伪办指定… 第十九条 防伪技术评审证书由全国防伪办统一印制,由防伪技术评审机构颁发,有效期一般为3年。 第二十条 国家对承担防伪技术评审的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实行注册管理,注册条件如下: 第二十一条 防伪技术专家注册程序如下: 第二十二条 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及相关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保守技术机密,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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