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四章 防伪技术评审管理 第十八条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防伪技术评审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防伪技术评审所提交的防伪性能检测报告,原则上由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检测机构出具。如遇高新前沿技术产品,而已确认的检测机构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由全国防伪办指定其他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