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防伪技术评审程序如下:
单位或个人如需申请防伪技术评审应当向经全国防伪办资格确认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境外企业应当经全国防伪办向指定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防伪技术评审申请书一式3份(见附表3〔略〕);
防伪技术研究报告(含技术特点、主要技术指标、应用领域等);
防伪性能检测报告;
防伪技术主要实用特征与功能、服务体系及安全保障能力与措施;
防伪技术权属证明(留下复印件存档)。
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收到防伪技术评审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材料的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评审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补报材料或退回,并说明理由。
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对受理评审的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专家应当不少于7人,其中取得注册资格的专家不少于5人。
评审通过的,报全国防伪办备案后,颁发防伪技术评审证书(见附件3〔略〕)。评审未通过的,将材料退回申请单位,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