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五章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与推广 第三十条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与推广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在防伪注册登记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向全国防伪办提出换证申请。因未按时提出申请,而延误换证时间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