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境外企业的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在境内防伪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境外企业必须在境内注册或者委托相应的独立法人机构(简称推广代理机构);
境外企业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与技术管理人员;
境外企业与其在境内的推广代理机构均应当具有健全、有效的生产物流管理安全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
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通过本细则规定的防伪技术评审,获得防伪技术评审证书;
产品经全国防伪办资格确认的防伪检测机构检验,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企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