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境外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防伪注册登记程序如下:

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在境内的推广代理机构应当向全国防伪办提交下列材料:

防伪注册登记申请书(一式2份)(见附表6〔略〕);

推广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境外企业防伪技术产品推广授权书;

防伪技术评审证书;

相关的工作章程、保密制度、保密措施等管理文件;

经全国防伪办资格确认的防伪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检验报告;

境外企业开业合法证书、资本信用证明书;

生产条件证明资料;

有防伪技术产品性能要求的产品标准或规范性技术文件。

全国防伪办接到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按上述要求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工厂条件现场审查。

审核通过的,准予注册登记,颁发防伪注册登记证(见附件5〔略〕),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全国防伪办负责统一公告获防伪注册登记的产品及企业的名单。

审核未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通知企业2个月内补报,逾期未补报的,视为撤回申请,责任由企业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