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撤销资格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由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超出全国防伪办授权范围开展工作的;
违反工作章程开展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未履行规定的职责、违法违规、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专家评审意见弄虚作假、伪造防伪技术评审结论的;
未经允许将防伪技术秘密泄漏给他人或者非法占有的;
从事防伪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