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熟悉防伪行业发展状况,了解防伪技术发展趋势;

不从事防伪技术及防伪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

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施;

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注册资本应当在10万元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在500万元以上;

取得防伪技术专家注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机构内部有严格、规范和有效的工作制度。有能保证与被评审的防伪技术有关内容及资料安全保密的措施;

与国内外防伪技术专家有广泛、密切的联系。具有组织专家进行防伪技术评审的能力;

遵守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