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防伪技术评审机构资格确认程序如下:

申请防伪技术评审资格的单位应当向全国防伪办提交下列材料:

防伪技术评审资格申请书(见附表1〔略〕);

机构法人证书(留下复印件存档);

防伪技术评审工作章程、安全保密制度、工作纪律等评审工作制度;

专门从事防伪技术评审工作的人员名单(附人员简历及主要技术工作);

防伪技术评审责任保证书;

其他可以证明该机构具备防伪技术评审能力和条件的材料与说明。

全国防伪办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包括现场考察),并根据防伪技术发展现状和需要择优确认,颁发防伪技术评审资格证书(见附件1〔略〕),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