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从事防伪技术产品推广工作的防伪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在向使用者推广防伪技术与防伪技术产品时,必须坚持自愿和公正的原则,推广的防伪技术产品必须是获得生产许可证或注册登记证的产品,并认真负责地做好技术咨询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