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中文本)(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投资 第一节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范围和领域 第三条 国民待遇31 第四条 最惠国待遇 第五条 最低待遇标准32 第六条 损失补偿 第七条 征收和补偿33 第八条 转移34 第九条 业绩要求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 第十一条 透明度 第十二条 行政程序 第十三条 审查和上诉 第十四条 不符措施 第十五条 特殊手续和信息要求 第十六条 不可贬损 第十七条 代位 第十八条 拒绝授惠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根本安全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服务 第二十二条 税收 第二十三条 磋商 第二十四条 提交仲裁申请 第二十五条 双方对仲裁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双方同意的条件与限制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的组建 第二十八条 仲裁的进行 第二十九条 准据法 第三十条 中止 第三十一条 裁决 第三十二条 专家报告 第三十三条 文书送达 附件3—1 习惯国际法 附件3—2 征收 一、 一方的一项行为或一系列行为除非对一项投资的有形和无形财产权益造成影响,否则不构成征收。 二、 本章第七条(征收和补偿)第一款描述了两种情形: (一) 直接征收,即投资被直接国有化或直接通过所有权的正式转移或完全没收而被直接征收; (二) 第七条(征收和补偿)第一款所述的间接征收,即一方的一项行为或一系列行为虽然不构成所有权转移或完全没收,但具有与直接征收同等效果。 1. 关于一方的一项行为或一系列行为在具体情况下是否构成间接征收的判定,需要在事实的基础上针对个案进行调查,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 政府行为的经济影响,即使一方的一项行为或一系列行为对投资的经济价值有负面影响,这种影响本身并不能证明已经发生间接征收; (2) 政府行为干预明显合理的与投资有关的期待的程度;以及 (3) 政府行为的性质和目标。 2. 除极少数情形外,一方为保护正当社会公共福利目标,如公共道德、公共健康、安全和环境而设计并采取的非歧视性监管行为不构成间接征收。 附件3—3 临时保障措施 一、 在发生严重的收支平衡困难、外部金融困难或其威胁时,本章的任何条款不得被解释为阻止双方针对与资本流动有关的支付或转移采取或维持限制性措施。 二、 基于本附件第一款采取或维持的任何措施应: (一) 与可适用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条款一致; (二) 是临时性的,且将随着第一款描述的情形的好转而逐步取消,且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但是,如发生极端特殊情况,一方可以在提前通知另一方并与之磋商后将该等措施延期一… (三) 不违反本章第三条(国民待遇)和第四条(最惠国待遇); (四) 不违反本章第七条(征收和补偿); (五) 不会导致多重汇率;以及 (六) 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公布。 附件3—4 向一方送达文书 第五条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