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

发布机关 海洋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为实施《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国海规范〔2016〕4号),规范海洋标准化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标准化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国家海洋局业务部门、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标委”)及其各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 第四条 鼓励通过各类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极制定海洋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开展海洋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中国海洋标准与国外海洋标准的转化运用。

第二章 海洋标准的立项

第五条 海洋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标准项目”)的立项工作以海洋标准化规划及标准体系为依据,一般采取集中立项申报、审查和分批下达年度计划的方式实施。业务工作急需的… 第六条 管理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启动下一年度标准项目申报工作,包括向业务部门征集立项需求,下达年度标准项目申报通知和向全社会征集标准项目。 第七条 海洋标准申报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和申报通知等要求,在科研成果、实践经验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向管理部门提出标准项目申请。 第八条 申报标准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九条 标准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在申报标准项目的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有标准项目经费保障,已承担的标准项目完成情况较好。鼓励产学研用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条 海洋标准起草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组织海标委和分委会,分工开展海洋标准项目申报材料的立项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 第十二条 海标委秘书处或分委会秘书处按分工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要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手续完备、内容是否完整、申报书信息与草案是否一致、文字是否规范通顺、是否加… 第十三条 对于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海标委秘书处或分委会秘书处组织业务部门代表、委员及专家召开技术审查会议,对申报材料开展技术审查,第一起草人需进行现场答辩。 第十四条 海洋国家标准申报材料需全体委员人数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技术审查,海洋行业标准申报材料需参加审查人员数量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 海标委负责审核各分委会的立项审查结果及相关材料,提出全部海洋标准申报项目的立项建议,并将有关材料报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管理部门会同业务部门审核年度标准项目的立项建议。海洋国家标准项目,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经国家海洋局审核同意后,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第一起草人须接…

第三章 海洋标准的编制

第十七条 海洋标准的编制包括: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等环节(详见附件2《海洋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图》)。 第十八条 海洋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海洋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在收到计划项目任务通知书9个月内,负责起草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标准编制的要求起草标准。 第二十条 编制说明一般包括: 第二十一条 海标委秘书处或分委会秘书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海洋标准征求意见稿有关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主要技术内容和征求意见范围等进行审查,出具审查结论。对于未达到审查要求… 第二十二条 负责起草单位按审查要求,对海洋标准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征求单位数量应不少于20个,征求意见回函率需达到3/4以上。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逾期未回复… 第二十三条 征求意见期满后2个月内,负责起草单位组织归纳整理反馈意见并逐条提出处理意见,修改后形成海洋标准送审稿。通过内部审查后,将公文、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 第二十四条 海标委秘书处或分委会秘书处应在收到海洋标准送审材料15个工作日内,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初核;通知负责起草单位提交审查,或限期修改、重新征求意见、再次召开内部审查会等… 第二十五条 海标委或分委会组织开展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审查一般采取会议审查,也可进行函审;海洋国家标准应由全体委员进行投票表决。审查程序和要求如下: 第二十六条 负责起草单位应于会议审查或函审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标准送审稿形成标准报批稿,并将海洋标准报批材料报海标委秘书处或分委会秘书处。报批材料包括:报… 第二十七条 海标委秘书处或分委会秘书处收到海洋标准报批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报批材料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限期修改后重新报送。负责起草单位应… 第二十八条 以下情况适用于海洋标准制定的快速程序:

第四章 海洋标准的审批发布

第二十九条 海标委秘书处对审核通过的海洋标准分配标准文献分类号,将海洋标准报批材料提交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业务部门审核报批材料,无异议的海洋标准报国家海… 第三十条 海洋标准的编号由海洋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批准发布的年号构成。海洋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为HY/T。 第三十一条 海洋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出版后,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的,应填写标准修改单。国家标准修改单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发布;海洋行业标准修改单由国家海洋局批准发布…

第五章 海洋标准的复审

第三十二条 海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复审结论包括:标准继续有效、修订、转化或者废止。 第三十三条 管理部门每年下半年组织海洋标准的复审,海标委组织分委会承担复审具体工作(详见附件4《海洋标准复审工作流程图》)。 第三十四条 分委会秘书处应于复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海洋标准复审意见,经海标委审查后报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审核并征求业务部门意见。 第三十五条 海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复审结论分别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局审批发布。确认已无存在必要的海洋行业标准,由国家海洋局发布公告予以废止。

第六章 海洋标准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海标委及分委会、负责起草单位等,依据职责分工对标准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保障项目如期完成。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立项的标准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名称、负责起草单位和负责起草人等。在征求意见和审查过程中,如专家一致建议修改标准名称,可酌情修改,但不得脱离原标准项目。 第三十八条 标准项目制修订期限原则上控制在2年以内。若无法按时完成,负责起草单位应在标准项目制修订期限内向海标委或分委会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最长1年),明确延期理由和延期… 第三十九条 对于需终止的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应向海标委或分委会提出终止申请,经海标委秘书处或分委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的项目报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征求业务部门的意见并报… 第四十条 管理部门组织建立海洋标准化信息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海洋标准项目制定、实施和监督进行全程监管。

第七章 海洋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管理部门组织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及各分局制定年度海洋标准宣贯计划,对重要标准进行宣贯;业务部门组织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或分局对相关标准进行宣贯;沿海海洋行政主管… 第四十二条 海洋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海洋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和服务,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和提供。 第四十三条 在各项海洋活动中应积极使用海洋标准。执行海洋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公开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第四十四条 管理部门组织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及各分局开展海洋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采取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等形式进行。 第四十五条 管理部门组织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和各分局对海洋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组织建立海洋标准制定后评估制度和年度计划,会同业务部门组织对海洋标准的实…

第八章 海洋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四十六条 海洋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第四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制定海洋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四十八条 依据《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和海洋行业标准的管理规定,海洋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四十九条 海洋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发布后3年内必须复审,以确定是否继续有效、转化为标准或撤销。确认转化为海洋标准的,管理部门将其列入海洋标准项目需求。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涉及的各类表格和材料清单,均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局最新要求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海洋标准立项工作流程图 2. 海洋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图 3. 海洋标准制定快速程序代码表 4. 海洋标准复审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