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管理部门组织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及各分局开展海洋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采取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等形式进行。
沿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有关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避免重复检查。监督检查时,需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参加,保证监督检查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要求存在问题的单位整改。
沿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有关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避免重复检查。监督检查时,需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参加,保证监督检查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要求存在问题的单位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