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海标委秘书处或分委会秘书处应在收到海洋标准送审材料15个工作日内,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初核;通知负责起草单位提交审查,或限期修改、重新征求意见、再次召开内部审查会等初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