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海标委或分委会组织开展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审查一般采取会议审查,也可进行函审;海洋国家标准应由全体委员进行投票表决。审查程序和要求如下:
海标委秘书处或分委会秘书处在标准送审稿会审前10个工作日,或函审表决前20个工作日,将标准送审稿有关材料提交审查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对本领域相关标准送审稿出具书面意见,于会前反馈秘书处。
参加会议审查的海标委或分委会委员和专家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学术权威性,数量应为9人以上且为单数,其中委员的比例不低于2/3;相关业务部门应派代表参会。会审或函审的审查人员数量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审查。对于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需择期再审。
通过会议审查的海洋国家标准,方可进行全体委员投票表决,全体委员人数3/4以上投票同意方为通过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