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三章 海洋标准的编制 第二十六条 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海洋标准的编制 第二十六条 负责起草单位应于会议审查或函审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标准送审稿形成标准报批稿,并将海洋标准报批材料报海标委秘书处或分委会秘书处。报批材料包括:报批公文、标准申报单、报批文件清单、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送审稿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表(附函审单)、意见汇总处理表、试验验证报告、标准送审稿等。强制性标准还需提供英文摘要和中英文WTO/TBT通报表。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