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海标委秘书处或分委会秘书处收到海洋标准报批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报批材料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限期修改后重新报送。负责起草单位应按时完成修改,保障标准报批材料质量。
分委会审查通过的报批材料应报海标委审核。对存有异议的报批材料,海标委组织分委会限期修改。分委会应组织负责起草单位按时完成修改,保障海洋标准报批材料质量。
分委会审查通过的报批材料应报海标委审核。对存有异议的报批材料,海标委组织分委会限期修改。分委会应组织负责起草单位按时完成修改,保障海洋标准报批材料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