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三章 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海洋标准的编制 第十七条 海洋标准的编制包括: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等环节(详见附件2《海洋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图》)。 第十八条 海洋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海洋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在收到计划项目任务通知书9个月内,负责起草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标准编制的要求起草标准。 第二十条 编制说明一般包括: 第二十一条 海标委秘书处或分委会秘书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海洋标准征求意见稿有关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主要技术内容和征求意见范围等进行审查,出具审查结论。对于未达到审查要求… 第二十二条 负责起草单位按审查要求,对海洋标准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征求单位数量应不少于20个,征求意见回函率需达到3/4以上。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逾期未回复… 第二十三条 征求意见期满后2个月内,负责起草单位组织归纳整理反馈意见并逐条提出处理意见,修改后形成海洋标准送审稿。通过内部审查后,将公文、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 第二十四条 海标委秘书处或分委会秘书处应在收到海洋标准送审材料15个工作日内,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初核;通知负责起草单位提交审查,或限期修改、重新征求意见、再次召开内部审查会等… 第二十五条 海标委或分委会组织开展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审查一般采取会议审查,也可进行函审;海洋国家标准应由全体委员进行投票表决。审查程序和要求如下: 第二十六条 负责起草单位应于会议审查或函审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标准送审稿形成标准报批稿,并将海洋标准报批材料报海标委秘书处或分委会秘书处。报批材料包括:报… 第二十七条 海标委秘书处或分委会秘书处收到海洋标准报批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报批材料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限期修改后重新报送。负责起草单位应… 第二十八条 以下情况适用于海洋标准制定的快速程序: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