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编制说明一般包括:
制定标准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应写明国内外有关技术状况、标准的需求程度)。
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计划项目编号、标准负责起草和参加起草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及论据(含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标准水平分析(包括: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分析;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与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建议。
贯彻该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含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建议。
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其中第(五)、(七)、(十)项如无此方面的内容,可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