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管理部门会同业务部门审核年度标准项目的立项建议。海洋国家标准项目,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经国家海洋局审核同意后,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第一起草人须接受国家标准项目的立项评估。海洋行业标准项目,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国家海洋局批准立项,由国家海洋局下达海洋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