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二章 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海洋标准的立项 第五条 海洋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标准项目”)的立项工作以海洋标准化规划及标准体系为依据,一般采取集中立项申报、审查和分批下达年度计划的方式实施。业务工作急需的… 第六条 管理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启动下一年度标准项目申报工作,包括向业务部门征集立项需求,下达年度标准项目申报通知和向全社会征集标准项目。 第七条 海洋标准申报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和申报通知等要求,在科研成果、实践经验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向管理部门提出标准项目申请。 第八条 申报标准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九条 标准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在申报标准项目的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有标准项目经费保障,已承担的标准项目完成情况较好。鼓励产学研用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条 海洋标准起草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组织海标委和分委会,分工开展海洋标准项目申报材料的立项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 第十二条 海标委秘书处或分委会秘书处按分工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要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手续完备、内容是否完整、申报书信息与草案是否一致、文字是否规范通顺、是否加… 第十三条 对于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海标委秘书处或分委会秘书处组织业务部门代表、委员及专家召开技术审查会议,对申报材料开展技术审查,第一起草人需进行现场答辩。 第十四条 海洋国家标准申报材料需全体委员人数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技术审查,海洋行业标准申报材料需参加审查人员数量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 海标委负责审核各分委会的立项审查结果及相关材料,提出全部海洋标准申报项目的立项建议,并将有关材料报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管理部门会同业务部门审核年度标准项目的立项建议。海洋国家标准项目,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经国家海洋局审核同意后,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第一起草人须接…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