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负责起草单位按审查要求,对海洋标准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征求单位数量应不少于20个,征求意见回函率需达到3/4以上。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逾期未回复,按无异议处理。
征求意见单位范围应涵盖对口业务部门、其他涉海有关部门、地方海洋行政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产品生产和检验检测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标准应用单位(尤其是一线工作单位)等。同时,海洋国家标准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海洋行业标准由海标委秘书处或分委会秘书处通过国家海洋局网站等方式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