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征求意见期满后2个月内,负责起草单位组织归纳整理反馈意见并逐条提出处理意见,修改后形成海洋标准送审稿。通过内部审查后,将公文、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和“试验验证报告”等海洋标准送审材料交海标委或分委会送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