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六章 海洋标准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海洋标准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标准项目制修订期限原则上控制在2年以内。若无法按时完成,负责起草单位应在标准项目制修订期限内向海标委或分委会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最长1年),明确延期理由和延期计划,经海标委审核通过后报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