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六章 海洋标准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海洋标准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需终止的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应向海标委或分委会提出终止申请,经海标委秘书处或分委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的项目报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征求业务部门的意见并报国家海洋局审批。 因非客观原因未及时完成标准项目制修订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海洋局2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标准项目申报。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