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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海洋标准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海标委及分委会、负责起草单位等,依据职责分工对标准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保障项目如期完成。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立项的标准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名称、负责起草单位和负责起草人等。在征求意见和审查过程中,如专家一致建议修改标准名称,可酌情修改,但不得脱离原标准项目。 第三十八条 标准项目制修订期限原则上控制在2年以内。若无法按时完成,负责起草单位应在标准项目制修订期限内向海标委或分委会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最长1年),明确延期理由和延期… 第三十九条 对于需终止的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应向海标委或分委会提出终止申请,经海标委秘书处或分委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的项目报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征求业务部门的意见并报… 第四十条 管理部门组织建立海洋标准化信息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海洋标准项目制定、实施和监督进行全程监管。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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