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海标委及分委会、负责起草单位等,依据职责分工对标准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保障项目如期完成。
管理部门组织海标委于每年6月和12月检查全部海洋标准项目进展情况,对于半年内没有工作进展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做出书面情况说明。根据项目进展中的主要问题,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和海标委及分委会对超期在研项目、长期无进展项目以及需调整的项目及时开展评估。对经评估仍执行不力的项目,管理部门视情约谈相关单位,或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后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