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立项的标准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名称、负责起草单位和负责起草人等。在征求意见和审查过程中,如专家一致建议修改标准名称,可酌情修改,但不得脱离原标准项目。
对于确需变更的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分委会及海标委审查通过后,由海标委报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征求业务部门意见后,国家标准项目调整申请由国家海洋局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行业标准项目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同意后进行调整。
对于确需变更的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分委会及海标委审查通过后,由海标委报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征求业务部门意见后,国家标准项目调整申请由国家海洋局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行业标准项目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同意后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