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五章 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海洋标准的复审 第三十二条 海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复审结论包括:标准继续有效、修订、转化或者废止。 第三十三条 管理部门每年下半年组织海洋标准的复审,海标委组织分委会承担复审具体工作(详见附件4《海洋标准复审工作流程图》)。 第三十四条 分委会秘书处应于复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海洋标准复审意见,经海标委审查后报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审核并征求业务部门意见。 第三十五条 海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复审结论分别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局审批发布。确认已无存在必要的海洋行业标准,由国家海洋局发布公告予以废止。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