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五章 海洋标准的复审 第三十四条 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海洋标准的复审 第三十四条 分委会秘书处应于复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海洋标准复审意见,经海标委审查后报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审核并征求业务部门意见。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