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发布机关 应急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促进应急管理科技进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职责范围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以及应急管理标准贯彻实施与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机制,制定并实施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规划,建立应急管理标准体系,制修订并组… 第四条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全面提高标准制修订效率、标准质量和标准实施效果,切实为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第五条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纳入应急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充分保障标准化各项经费。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和贯彻实施纳入应急管理工作考核体系。 第六条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以标准化基础研究为依托,将标准化基础研究纳入应急管理有关科研计划。有关重要研究成果应当及时转化为应急管理标准。 第七条 鼓励支持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地方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推动地方因地制宜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八条 鼓励支持应急管理相关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聚焦应急管理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制定严于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的团体标准。 第九条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应当注重军民融合,推动应急救援装备、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工程建设、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基础领域军民标准通用衔接和相互转化。 第十条 鼓励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为标准化工作提供智力支撑。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应急管理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结合中国国情采用国际或者国外先进应急管理标准,推动中国先进应急管理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对标准制修订、标准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设立标准化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归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负有标准化管理职责的有关业务司局和单位(以下统称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业务把关职责: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是专门从事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为标准化工作提供智力保障,对标准化工作进行技术把关,履行下列职责: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标准分为安全生产标准、消防救援标准、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标准三大类,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工作实行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十八条 下列应急管理领域的技术规范或者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应急管理标准: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标准以强制性标准为主体,以推荐性标准为补充。 第二十一条 制定应急管理标准应当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持续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能力相匹配,实事求是地提出管理要求、确定技术参数,使用通俗易… 第二十二条 修订标准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完成周期,从正式立项到完成报批不得超过18个月,其他标准项目从正式立项到完成报批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二节 项目提出和立项

第二十三条 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项目(以下简称标准项目)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标准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材料应当各一式三份(签字盖章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第二十五条 对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的标准项目,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相应的技术委员会对立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标准项目是否符合应急管理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标准体系建设要求进行… 第二十六条 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计划采取“随时申报、定期下达”的方式,一般每半年集中下达一次行业标准计划或者向国家标准委集中申报一次国家标准计划。

第三节 起草和征求意见

第二十七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来自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企事业等单位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家,且应当确定1家单位为标准牵头起草单位。 第二十八条 标准起草应当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1《标准编写规则》等规范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础性国家标准的有关… 第二十九条 标准起草小组应当在制修订标准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10个月内,或者在其他标准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条 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1个月内,对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标准牵头起草单位补充完善;符合要求的,应当制定…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不采用国际标准或者与有关国际标准技术内容不一致,且对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进行对外通报。 第三十二条 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对收回的征求意见表进行统计,并将意见反馈给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对于重大分歧意见,应当要求意见提出方说明相关依据。

第四节 技术审查

第三十三条 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1个月内,对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报送的标准送审稿等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并报主任委员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标准牵头起… 第三十四条 标准技术审查形式包括会议审查和函审。强制性标准应当采取会议审查形式,推荐性标准可以采取函审形式。 第三十五条 会议审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十六条 函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十七条 标准技术审查的内容包括: 第三十八条 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将会议审查意见或者函审意见反馈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对会议审查意见或者函审意见进行研究吸收,形成标准报批稿和审查…

第五节 报批和发布

第三十九条 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1个月内,对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报送的标准报批稿等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报批条件的,退回标准牵头起草单位补充完善… 第四十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相应的技术委员会对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报批的标准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十一条 行业标准应当在应急管理部公告发布后1个月内依法向国家标准委备案,国家标准委备案公告发布后及时在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免费公开标准全文。

第六节 快速程序

第四十二条 为适应大国应急管理事业发展改革的需要,对应急管理工作急需标准的制修订可以采用快速程序,提高标准制修订效率。 第四十三条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项目,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向政策法规司提出,随时纳入应急管理部标准项目立项计划或者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立项建议,并给予经费保障: 第四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标准项目,可以省略制修订相关阶段: 第四十五条 强制性标准发布后,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需要对原标准内容进行少量增减的,可以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标准,但每次修改内容一般不超过两项。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

第四十六条 实施应急管理标准按照“谁提出、谁实施”的原则,由提出标准项目建议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标准宣传贯彻实施的相关工作,其他相关单位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条 在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实施过渡期内,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为标准实施做好组织动员和其他相关准备,对标准实施可能产生的效果进行预判,提前研究应对措施。 第四十八条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将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理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标准发布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分技术委员会和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并将… 第四十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经常对职责范围内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定期形成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及时通报政策法规司。 第五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应急管理标准实施情况,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有关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对标准进行复审,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 标准实施过程中需要对标准的相关重要内容作出具体解释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起草单位研究提出解释草案,经政策法规司审核并报请分管有… 第五十三条 在应急管理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应急管理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发生争议或者发生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经国家标准委组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程序提请国务…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四条 对在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标准项目具体安排和工作经费上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十五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且未完成项目较多的单位,以及在国家标准委组织的业绩考核中不合格的技术委员会,在应急管理部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追…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别负责地震标准化工作(地震救援标准化工作除外)和煤炭标准化工作,其开展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制度性文件和制修订的标准应当向应急管理部备… 第五十七条 标准项目没有对应分技术委员会的,由有关技术委员会按照政策法规司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承担标准项目立项、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类表格和材料清单,均以应急管理部和国家标准委及时更新的文本要求为准。 第五十九条 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六十条 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参照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框架图(见附件9)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建议书 2. 应急管理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 3. 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征求意见表 4. 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5. 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函审表决单 6. 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函审结论表 7. 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8. 应急管理标准项目报批审查表 9. 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框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