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1个月内,对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标准牵头起草单位补充完善;符合要求的,应当制定征求意见方案,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送达本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和其他相关单位专家征求意见,并书面报告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本分技术委员会所属的技术委员会。
强制性标准项目应当向涉及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检测认证机构、消费者组织等有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并应当通过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包括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60天。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强制性标准,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