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三节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节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三节 起草和征求意见 第二十七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来自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企事业等单位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家,且应当确定1家单位为标准牵头起草单位。 第二十八条 标准起草应当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1《标准编写规则》等规范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础性国家标准的有关… 第二十九条 标准起草小组应当在制修订标准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10个月内,或者在其他标准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条 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1个月内,对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标准牵头起草单位补充完善;符合要求的,应当制定…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不采用国际标准或者与有关国际标准技术内容不一致,且对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进行对外通报。 第三十二条 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对收回的征求意见表进行统计,并将意见反馈给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对于重大分歧意见,应当要求意见提出方说明相关依据。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