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来自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企事业等单位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家,且应当确定1家单位为标准牵头起草单位。
标准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组织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制定标准起草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时间节点、完成期限,确定第一起草人,并将起草方案报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一起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具有高级职称且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满三年,或者具有中级职称且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
熟悉国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熟练掌握标准编写知识,具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同时以第一起草人身份承担的标准制修订项目未超过两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