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标准起草应当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1《标准编写规则》等规范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础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强制性标准应当在调查分析、实验、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起草。技术内容需要进行实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机构开展。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且可验证、可操作。

标准起草小组应当按照标准立项计划确定的内容进行起草,如果确需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提交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件2),并同时报请分管有关业务工作的部领导和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部领导批准。属于国家标准的,还应当报送国家标准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