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标准分为安全生产标准、消防救援标准、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标准三大类,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工作实行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十八条 下列应急管理领域的技术规范或者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应急管理标准: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标准以强制性标准为主体,以推荐性标准为补充。 第二十一条 制定应急管理标准应当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持续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能力相匹配,实事求是地提出管理要求、确定技术参数,使用通俗易… 第二十二条 修订标准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完成周期,从正式立项到完成报批不得超过18个月,其他标准项目从正式立项到完成报批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二节 项目提出和立项 第二十三条 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项目(以下简称标准项目)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标准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材料应当各一式三份(签字盖章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第二十五条 对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的标准项目,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相应的技术委员会对立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标准项目是否符合应急管理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标准体系建设要求进行… 第二十六条 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计划采取“随时申报、定期下达”的方式,一般每半年集中下达一次行业标准计划或者向国家标准委集中申报一次国家标准计划。 第三节 起草和征求意见 第二十七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来自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企事业等单位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家,且应当确定1家单位为标准牵头起草单位。 第二十八条 标准起草应当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1《标准编写规则》等规范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础性国家标准的有关… 第二十九条 标准起草小组应当在制修订标准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10个月内,或者在其他标准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条 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1个月内,对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标准牵头起草单位补充完善;符合要求的,应当制定…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不采用国际标准或者与有关国际标准技术内容不一致,且对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进行对外通报。 第三十二条 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对收回的征求意见表进行统计,并将意见反馈给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对于重大分歧意见,应当要求意见提出方说明相关依据。 第四节 技术审查 第三十三条 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1个月内,对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报送的标准送审稿等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并报主任委员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标准牵头起… 第三十四条 标准技术审查形式包括会议审查和函审。强制性标准应当采取会议审查形式,推荐性标准可以采取函审形式。 第三十五条 会议审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十六条 函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十七条 标准技术审查的内容包括: 第三十八条 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将会议审查意见或者函审意见反馈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对会议审查意见或者函审意见进行研究吸收,形成标准报批稿和审查… 第五节 报批和发布 第三十九条 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1个月内,对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报送的标准报批稿等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报批条件的,退回标准牵头起草单位补充完善… 第四十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相应的技术委员会对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报批的标准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十一条 行业标准应当在应急管理部公告发布后1个月内依法向国家标准委备案,国家标准委备案公告发布后及时在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免费公开标准全文。 第六节 快速程序 第四十二条 为适应大国应急管理事业发展改革的需要,对应急管理工作急需标准的制修订可以采用快速程序,提高标准制修订效率。 第四十三条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项目,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向政策法规司提出,随时纳入应急管理部标准项目立项计划或者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立项建议,并给予经费保障: 第四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标准项目,可以省略制修订相关阶段: 第四十五条 强制性标准发布后,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需要对原标准内容进行少量增减的,可以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标准,但每次修改内容一般不超过两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