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四节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节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四节 技术审查 第三十三条 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1个月内,对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报送的标准送审稿等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并报主任委员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标准牵头起… 第三十四条 标准技术审查形式包括会议审查和函审。强制性标准应当采取会议审查形式,推荐性标准可以采取函审形式。 第三十五条 会议审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十六条 函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十七条 标准技术审查的内容包括: 第三十八条 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将会议审查意见或者函审意见反馈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对会议审查意见或者函审意见进行研究吸收,形成标准报批稿和审查…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