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函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提前1个月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函审表决单(见附件5)等相关材料送达本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被审查的标准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可以邀请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共同参与函审;

函审时间一般为1个月,函审时间截止后,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对回收的函审表决单进行统计,委员回函率达到3/4,回函意见超过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标准方为技术审查通过(未按规定时间回函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填写函审结论表(见附件6),并经秘书长签字。